《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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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阅看如下《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全部内容,知悉该条法律内容主要是说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问题,没有看到“条件、程序”4字。该提问人有啥疑惑问题?可以给大家详细叙述询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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