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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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员审查如下内容:
1、构成要素是否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法定内容;
2、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申请的注册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4、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员审查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构成要素是否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法定内容;
2、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申请的注册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4、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员审查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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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审查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商标审查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三、商标审查的禁用条款审查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四、商标实质审查内容具体有哪些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8条关于法定构成要素的规定;
2、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显着性,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12条关于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3条关于禁止翻译、模仿、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
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6条关于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的规定;
6、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7、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8、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撤销、注销、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商标审查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三、商标审查的禁用条款审查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四、商标实质审查内容具体有哪些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8条关于法定构成要素的规定;
2、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显着性,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12条关于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3条关于禁止翻译、模仿、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
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6条关于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的规定;
6、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7、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8、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撤销、注销、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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