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被开除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公职的,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和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如果该事业单位属于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范畴,开除公职后,原单位办理减员手续,即停缴。2、如果该事业单位属于不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范畴,且未开始养老金并轨工作,开除公职后,原单位办理视同缴纳养老保险的手续。新单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缴纳手续,或自行缴纳即可。3、如果该事业单位属于不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范畴,已开始养老金并轨,开除公职后,原单位自进入事业单位至并轨前的这段时间办理视同缴纳养老保险的手续,并轨后缴纳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做减员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