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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共有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
2、赠与关系。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3、继承关系。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房屋应当过户在遗嘱继承人名下;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4、扶助关系。在房改售房中,一些老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成本价房改房屋,其子女中有经济能力、愿资助者可在购房协议中加以注明,并经过公证证明该事实,这样有利于房屋产权将来的分配。如果不作记载,只能视为老人的产权,在老人逝世后只能按继承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衍生问题:
去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其他人,要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已经有婚姻关系,要出具婚姻证。
2、房产证、土地证明材料。
3、行政机构决定的书面材料,例如买卖合同、遗嘱证明、继承文件、房产赠与文件。
4、竞拍招标方式获得房产,提供中标合同和招标书、拍卖确认书等。
5、通过拆迁获得房产,提供政府发放的法律文件。
6、房产和他人共同拥有的,需得到共同人的首肯,出具证明材料。
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共有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
2、赠与关系。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3、继承关系。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房屋应当过户在遗嘱继承人名下;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4、扶助关系。在房改售房中,一些老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成本价房改房屋,其子女中有经济能力、愿资助者可在购房协议中加以注明,并经过公证证明该事实,这样有利于房屋产权将来的分配。如果不作记载,只能视为老人的产权,在老人逝世后只能按继承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衍生问题:
去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其他人,要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已经有婚姻关系,要出具婚姻证。
2、房产证、土地证明材料。
3、行政机构决定的书面材料,例如买卖合同、遗嘱证明、继承文件、房产赠与文件。
4、竞拍招标方式获得房产,提供中标合同和招标书、拍卖确认书等。
5、通过拆迁获得房产,提供政府发放的法律文件。
6、房产和他人共同拥有的,需得到共同人的首肯,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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