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方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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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发起提问,问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统一将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汇总合并到总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要由总公司将所有参与汇总的各个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异地汇总按照各个分支公司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资产、职工薪酬、营业收入的一定的比例占用的权数由总公司统一计算,个别分公司有的还会在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再由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算出应交企业所得税,抵减各个分支机构各期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差额在总公司所在地再实行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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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企业所得税采取统一分配,就地预缴的方法。每个季度各分公司将各项收入、成本数据报总公司进行汇总,计算出应纳所得额后,按照各分公司的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三项指标所占的比例,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向各分公司进行分配,由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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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的话,那其实按照总分公司的一些性质和相关税法的规定,是要进行汇总纳税的。由总公司在所在地进行汇总纳税,然后现在的规定可能还是要分到分公司一部分的。我们先要由总公司进行税务登记,然后在总分支机构里面进行报备。
一般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得税的分配是按照资产总额,职工薪酬数,还有职工人数的比例来分配的,好像是按照334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税额的。
一般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得税的分配是按照资产总额,职工薪酬数,还有职工人数的比例来分配的,好像是按照334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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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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