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杯中双脚夹球不放,这属于犯规吗?对此你有什么了解呢?
算违例的。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国际足联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是危险动作的延伸,国际足联禁止的竞赛动作。
1998年法国世界杯,布兰科让全世界的球迷都记住了他的名字。在对阵韩国的比赛中,布兰科在夹球后即兴表演了“蛙跳”。这是布兰科独创的“夹球 ”动作,即“双脚持球,然后灵巧跳跃,甚至拿球躲避对手的铲球”。
在某些情况下,“夹球”实际上是犯规。引用危险动作球案例“夹球犯规”原来是从危险动作球案例引申出来的?危险行为不仅涉及危及他人的行为,还涉及给人受伤机会的行为。比如“抬脚过高”和“俯身太低头球”也是危险动作。
在类似的情况下,一位球员摔倒,仍然侧卧或摔倒在球上,并试图用身体挡住球,以免让入侵的对手把它带走。即使他没有“夹球”,他仍然会被裁判罚款犯规。
香港国际裁判吴佳林表示,若球“夹球”后仍能保持灵活移动或跳跃,对方除非蓄意伤害,否则应不会为对方带来危险。
(2)跌坐地上夹球即罚 :然而,如果球员已跌坐在地上不方便移动,却以双腿夹住皮球的方式保持控球权,对方球员在抢夺皮球的过程中,很容易会踢中“夹球队员”的身体甚至头部,如此的“夹球”便构成危险动
类似的情况是球员跌倒,仍侧卧地上或俯伏在皮球上,尝试用身体遮挡保护皮球,不让来犯的对手抢走,这样即使他没有“夹球],依然会被裁判判罚犯规
(3)1998年世界杯上墨西哥的布兰科的夹球蛙跳。对此,著名裁判陆俊说:“国际足联在2005年第二次修改的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夹球是危险动作的延伸,是国际足联明令禁止的比赛动作。1998年墨西哥的布兰科夹球只是一个
(4)国际足联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11人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第3款规定: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或者利用危险动作阻止对方获得球权,包括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等,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而对于危险动作,国际足联的竞赛规则给出这样的解释:危险动作不仅只是危及他人的动作,甚至是令自己有机会受伤的动作也属于违规,例如抬脚过高和俯身冲顶头球便同样属于危险动作,而双脚夹球则是危险动作的延伸,也在被明令禁止使用的范围内。
说白了就是,球员如果夹球前进,那么对方队员为了抢球只能对持球队员的身体进行防守动作,因为足球队员除了守门员外都不可以动手,那么防守队员只能用脚朝,夹球进攻的队员的夹球的部位进攻,而这很容易造成夹球队员的肉体伤害,因为用腿夹球,一般就是用膝盖部位夹球,那么很可能会被防守队员杀害。。所以现代足联的规定是,夹球是危香港国际裁判吴佳林表示,若球“夹球”后仍能保持灵活移动或跳跃,对方除非蓄意伤害,否则应不会为对方带来危
说白了就是,球员如果夹球前进,那么对方队员为了抢球只能对持球队员的身体进行防守动作,因为足球队员除了守门员外都不可以动手,那么防守队员只能用脚朝,夹球进攻的队员的夹球的部位进攻,而这很容易造成夹球队员的肉体伤害,因为用腿夹球,一般就是用膝盖部位夹球,那么很可能会被防守队员杀害。。所以现代足联的规定是,夹球是危险工作的延续。。。险工作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