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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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新政策,对卫星导航产业而言无疑是一种兴奋剂、催化剂,必将深刻影响产业的整体走向。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进程,相比此前的政策,对各个运营主体责权利的划分更为详细,操作性也更强。与此同时,在部令背景下,在多年实践中,道路运输企业对卫星导航运营商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实用的要求。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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