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所有认定都要重新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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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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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何为这里所指的“基本事实”,亟需明确。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因为其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变动,故一般又称之为“直接事实”。

从因果关系分析,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裁判结果有明显的实质性影响。查清了基本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从内容分析,基本事实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所以,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基本事实”,而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才是“基本事实”。对此,《司法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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