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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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拆改房屋的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民用非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五城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六条 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
  (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五)未按第七条要求交验有关资料的。第九条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属民用非住房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审批。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发给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上岗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有关规范和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张贴。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房屋结构拆改完毕采取加固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验收。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装修或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房屋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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