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展开全部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有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有关资料不得用于本公司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持卡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披露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有关信息,具有银行信用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种媒介。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信用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托收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行根据客户评价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发行信用卡合同并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制卡发行、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控、资金结算、账户处理、纠纷处理、增值服务、催收债务等。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订合同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有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有关资料不得用于本公司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持卡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披露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有关信息,具有银行信用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种媒介。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信用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托收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行根据客户评价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发行信用卡合同并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制卡发行、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控、资金结算、账户处理、纠纷处理、增值服务、催收债务等。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订合同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