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违纪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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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在指定位置就坐;
(二)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如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擅自进出考场;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或在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夹带资料,包括课桌、座位、存储设备、肢体、衣服或其他身边物品等上面的所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三)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四)考试中找借口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七)被举报存在上述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八)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在答卷上写其他人(同批次参考人)的姓名;
(二)在考试开始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在考试结束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组织作弊;
(六)因违反考试规定曾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七)被举报存在上述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考人员、巡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宣布学生违规,命令学生停止作答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须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教师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登记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要求考试违规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笔录原件
(一)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在指定位置就坐;
(二)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如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擅自进出考场;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或在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夹带资料,包括课桌、座位、存储设备、肢体、衣服或其他身边物品等上面的所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三)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四)考试中找借口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七)被举报存在上述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八)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在答卷上写其他人(同批次参考人)的姓名;
(二)在考试开始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在考试结束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组织作弊;
(六)因违反考试规定曾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七)被举报存在上述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考人员、巡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宣布学生违规,命令学生停止作答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须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教师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登记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要求考试违规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笔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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