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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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4、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利息税=[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纳税后的利息=利息×(1-利息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4、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利息税=[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纳税后的利息=利息×(1-利息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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