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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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是什么
1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多方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包含所有的施工单位。
2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施工单位。不利于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巩固。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为施工人员,多为劳动密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为高风险,易发生高空坠落,坍塌,车辆伤害,火灾等伤害。
5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 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
6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 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我国建筑工业化的发展速度,作如下的规划:
重点工程,即重要的工业厂房、矿井、电站、大的桥梁、隧道、水工建筑等工程的建筑,必须积极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程度,积极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尽速提高机械化施工的水平,特别是那些非人力所能代替的笨重劳动,或者是建设地区人口稀少、劳动力供应困难的工程。在这类工程的施工中应该在5年到7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工厂化和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小型的工业厂房、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方面,在相当时期内应该很好地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资源,努力提高手工劳动的技巧,提高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各种先进工具,逐步采用工厂预制的轻型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增加手动工具和轻便的机械进行施工。在这类工程中,应该逐步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水平,并争取在12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为了适应建筑工业化的需要,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建筑物的标准化问题进行研究,并迅速编出标准结构和配件的目录图册。
为了有计划地实行工厂化和机械化施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部在批准初步设计的时候,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某项工程采用工厂化、机械化施工的水平。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会同有关各部,做出2年和7年内提高工厂化和机械化水平的规划。
为了保证重点工程工业化施工的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区域规划做出建筑基地的规划。规划原则是,在工业集中、建设期限较长的地区和城市,应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统一的永久性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木材加工厂等。在一般建设地区,应该根据气候条件和施工期限的长短,建设露天预制场或临时预制场以及其他必需的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多方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包含所有的施工单位。
2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施工单位。不利于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巩固。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为施工人员,多为劳动密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为高风险,易发生高空坠落,坍塌,车辆伤害,火灾等伤害。
5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 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
6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 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我国建筑工业化的发展速度,作如下的规划:
重点工程,即重要的工业厂房、矿井、电站、大的桥梁、隧道、水工建筑等工程的建筑,必须积极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程度,积极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尽速提高机械化施工的水平,特别是那些非人力所能代替的笨重劳动,或者是建设地区人口稀少、劳动力供应困难的工程。在这类工程的施工中应该在5年到7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工厂化和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小型的工业厂房、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方面,在相当时期内应该很好地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资源,努力提高手工劳动的技巧,提高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各种先进工具,逐步采用工厂预制的轻型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增加手动工具和轻便的机械进行施工。在这类工程中,应该逐步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水平,并争取在12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为了适应建筑工业化的需要,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建筑物的标准化问题进行研究,并迅速编出标准结构和配件的目录图册。
为了有计划地实行工厂化和机械化施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部在批准初步设计的时候,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某项工程采用工厂化、机械化施工的水平。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会同有关各部,做出2年和7年内提高工厂化和机械化水平的规划。
为了保证重点工程工业化施工的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区域规划做出建筑基地的规划。规划原则是,在工业集中、建设期限较长的地区和城市,应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统一的永久性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木材加工厂等。在一般建设地区,应该根据气候条件和施工期限的长短,建设露天预制场或临时预制场以及其他必需的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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