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10393怎么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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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10393按0分、罚200元处理处罚。交通违法代码:10393,是指机动车违规停车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10393第一位代码1表示机动车通行,第二位代码即记分分类代码0表示不记分,第三、四、五位代码是违法行为顺序号。
目前有五种方式处理交通违章: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交通违章查询工具,输入车牌信息查询。
步骤:
1、选择车辆违章省份交通违章查询。
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往城市。
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况。
由违章驾驶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交通违章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顶替违章驾驶人处理交通违章,那么是违法的。由他人代为处理违章时,需要代办人携带:交通违章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罚单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的15天内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违章代码描述:交通违章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照交通法中通行的原则进行分类。从左到右的顺序是一个行为分类代码,一个评分分类代码,最后两位是数字顺序代码。第一位:行为分类代码,表示道路交通法中的分类代码;
第二位: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法记分的分类代码;
第三位和第四位:顺序码,表示出现在同一行为分类中的行为的顺序码。
例如:1039,第一位数字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二个数字0表示将扣除0分,最后39个代表0分扣类别中的第39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有五种方式处理交通违章: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交通违章查询工具,输入车牌信息查询。
步骤:
1、选择车辆违章省份交通违章查询。
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往城市。
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况。
由违章驾驶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交通违章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顶替违章驾驶人处理交通违章,那么是违法的。由他人代为处理违章时,需要代办人携带:交通违章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罚单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的15天内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违章代码描述:交通违章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照交通法中通行的原则进行分类。从左到右的顺序是一个行为分类代码,一个评分分类代码,最后两位是数字顺序代码。第一位:行为分类代码,表示道路交通法中的分类代码;
第二位: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法记分的分类代码;
第三位和第四位:顺序码,表示出现在同一行为分类中的行为的顺序码。
例如:1039,第一位数字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二个数字0表示将扣除0分,最后39个代表0分扣类别中的第39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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