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联社,农商行,农村信用社之间有什么联系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两种形态,可以说是向银行转化的两个阶段的形态。
2,农村信用社为最初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为适应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商业化经营,性质已接近于商业银行。
3,而省联社则是管理它们的机构。
扩展资料:
1、大一统的农商行这种结构目前只存在于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都是这一模式。在此模式下,大一统的农商行作为一家独立法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下的农商行,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本质的差别,省联社做为一个实体已经消失。
2、省联社—县级联社二元体制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农信系统所采用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各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共同出资成立省联社,省联社不作为经营实体,仅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这种模式下,县级联社在法律上独立,但在经营、管理上均受到省联社诸多掣肘。
3、双头管理模型目前有两个地区采取这种双头模型,一是广东,深圳农商行不归广东联社管辖,自行其是;一是天津,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也不归天津农商银行管辖(尽管天津也是大一统没有省联社的),甚至滨海(2007)比天津农商(2010)成立的还早。但出现双头模型的深圳和滨海,不仅在当地,甚至在全国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地位,是其他地区难以模仿的。
4、省联社整体转型农商行唯一采用这一模式的是黄河农商银行,前身为宁夏省联社,2008年带着直属的银川联社转型而来。黄河农商既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又通过控股的方式对下面19家县级法人社承担管理职能。简单来说,黄河农商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农信系统改革不完善的典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