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扩展资料: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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