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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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注意不是劳务)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进行相应的支付,与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具体,可供参考。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的几种情形(详见法律依据部分),主要列举的情形有四种——概括表述,其实可以表述为“企业未按照被提供的劳动进行足额的劳动报酬或赔偿金支付”的情形、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上述四种情形,除了劳动法规定的几种责令情形外,还增加的细则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当在受到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的基础上,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支付其差额部分;如果是逾期不支付的,则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来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当侵害劳动者权益,拖欠工资或补偿时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的几种情形(详见法律依据部分),主要列举的情形有四种——概括表述,其实可以表述为“企业未按照被提供的劳动进行足额的劳动报酬或赔偿金支付”的情形、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上述四种情形,除了劳动法规定的几种责令情形外,还增加的细则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当在受到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的基础上,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支付其差额部分;如果是逾期不支付的,则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来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当侵害劳动者权益,拖欠工资或补偿时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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