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人工养殖的蛇都可以买卖吗?还是有特别的规定呢?
不可以自由买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品种是禁止出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临高妇女谢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蛇,被乔装成买家的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临高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谢某家住多文镇某市场,因利益驱使收购野生动物再高价出售。民警乔装成买家到谢某家中购买野生动物,谢某从床底下拿出一个装蛇的铁丝笼子和一个装蛇的面粉袋,将这些蛇展示后欲出售给民警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缴获的10条眼镜蛇和1条滑鼠蛇(长标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是濒危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私自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予以保护的眼镜蛇和滑鼠蛇,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谢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谢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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