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例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换入资产的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比如,某企业以一批存货换入一项设备,因存货流动性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现金流量,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要在较长的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两者之间现金流量的时间相差较大,则可以判断上述存货与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内附不同。比如,A企业以其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与B企业同样用于出租的一幢公寓进行交换,两栋公寓楼的租期、每期租金总额均相同,但是A企业是租给一家财务及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该企业租用该公寓是给其单身职工居住),B企业的客户则是单个租户,相比较而言, A企业取得租金的风险较小,B企业由于租给散户,租金的取得依赖于租户的财务和信用状况。
因此,两者现金流量流入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则两栋公寓楼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百而可以判断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
比如,某企业以一项商标权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预计两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同,在使用寿命内预计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但是换入的专利权是新开发的,预计开始阶段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明显少于后期,而该企业拥有的商标权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比较均衡,两者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差异明显,则上述商标权与专利技术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该两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企业如按照上述第一个条件难以判断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即可根据第二个条件,通过计算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后判断。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有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预计产生的税后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称的“主体特定价值”。
从
市场参与者角度分析,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可能相同或相似,但是,鉴于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的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比换出资产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的经营活动部分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
关联方之间交换资产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扩展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的认定: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获利,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通常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