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扩展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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