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适用范围及规定禁止实施的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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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意在约束各成员对贸易有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2分)
(2)协议并不解决多边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等更广泛的与货物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投资措施问题;(1分)
(3)协议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对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的限制导致货物贸易减少不在约束之内,而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1分)
协议明令禁止的TRIMS都是与货物进出口有直接关系,其中一类是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使用等有关国内法律和措施方面(包括投资措施)歧视外国进口产品;(3分)另一类是违反GATT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即有关的投资措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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