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吗
《企业会计准则》后,财会函[2000]7号文是否还适用呢?财政部刘玉廷司长曾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一文中提到:“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从而避免短期行为”。
可见,财政部也是支持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作为利润分配依据的,母公司分配利润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基础的。
但财政部、国资委2007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该规定却与上述两种意见相左,这样就导致企业在做利润分配方案时产生困惑,也导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对利润分配基础产生不同意见。
扩展资料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母公司对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子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作为母公司都可以按其所持有的权益份额享有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并在其个别利润表上体现出来。这也就相当于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相等。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母公司对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有子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母公司才能确认投资收益。这也就相当于。在子公司不做利润分配时,母公司不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母公司与合并摄表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存在差异。
另外,现行合并报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仅是母公司本身提取的盈余公积,子公司提取的部分被抵销后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执行新准则且子公司没有全额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可扣减的盈余公积明显少于执行原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因为原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当年全部体现在母公司的净利润中且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而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只有分回时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2024-12-20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