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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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名称: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机构名称: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
3、机构名称: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
4、机构名称: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5、机构名称: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
6、机构名称: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二、杭州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
1、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2、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3、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4、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5、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3、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4、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通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2、机构名称: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
3、机构名称: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
4、机构名称: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5、机构名称: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
6、机构名称: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二、杭州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
1、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2、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3、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4、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5、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3、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4、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通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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