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一级和二级的区别
住院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800元。
2.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100元。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后,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起付线标准。
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为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后,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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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转诊转院的,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
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治疗且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时: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医保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医保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保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医保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医保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