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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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受害人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所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凭据,伤残鉴定报告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车辆由于过错或者意外等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由不特定的人员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受害人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所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凭据,伤残鉴定报告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车辆由于过错或者意外等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由不特定的人员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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