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劳动法保护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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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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