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怎么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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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一般为5%)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料价值。主要是在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后,经过拆除清理所残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废旧材料等的价值。固定资产残值在会计科目中,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对其进行核算。实际收回的残值,借记"原材料"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时,一般先扣除预计残值,然后确定折旧率。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扣除预计残值后,再加上预计的清理费用作为应提折旧总额。固定资产未来的残值一般采用预计净残值率数值的办法来确定。相关规定:
(1)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2)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握扰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一般为5%)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料价值。主要是在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后,经过拆除清理所残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废旧材料等的价值。固定资产残值在会计科目中,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对其进行核算。实际收回的残值,借记"原材料"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时,一般先扣除预计残值,然后确定折旧率。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扣除预计残值后,再加上预计的清理费用作为应提折旧总额。固定资产未来的残值一般采用预计净残值率数值的办法来确定。相关规定:
(1)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2)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握扰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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