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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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测定目的和要求
4.1.测定目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是环境辐射监测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为:
a.为核设施或其他辐射装置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在环境中产生的γ辐射对关键人群组或公众所致外照射剂量的估算提供数据资料;
b.验证释放量符合管理限值和法规、标准要求的程度;
c.监视核设施及其他辐射装置的源的状况,提供异常或意外情况的警告;
d.获得环境天然本底γ辐射水平及其分布资料和人类实践活动所引起的环境γ辐射水平变化的资料。
4.2.测定大纲的制定
4.2.1.根据源的性质制定测定大纲
4.2.1.1.重要源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制定测定大纲(例如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核电厂的环境地表γ剂量率的测定应着重于连续测定γ放射性烟云和地表沉积物产生的γ辐射剂量率水平。还须获取当地某些气象参数,如:风向、风速和降雨(雪)量等,以便于区分天然辐射变比对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影响。
必须准备好应急测定计划,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测定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其内容应包括监测原则、方法与步骤、测量网点、数据报告等。
4.2.1.2.中等性质的源 由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源的性质接近于重要源或次要源的程度决定测定大纲的制定。
4.2.1.3.次要源例如某些工作中使用的密封源。对这类各个独立的源,在合适的屏蔽与严格保管控制下,不需制订测定大纲。
4.2.2.测定大纲的内容:
a.测定的目的、规模和范围;
b.测定的源的类型和频数;
c.测点布设原则;
d.使用的仪表和方法;
e.测量程序;
f.数据处理方法及统计学检验程序;
g.工作记录和结果评价;
h.质量保证。
4.2.3.测量点位的布设取决于测量目的,需根据源和照射途径以及人群分布和人为活动情况仔细选择。
4.2.3.1.全国性或一定区域内的环境γ辐射本底调查,通常以适当距离的网格均匀布点。
4.2.3.2.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以反应堆为中心按不同距离和方位分成若干扇形进行布设,包括关键人群组所在地区,距反应堆最近的厂区边界上,盛行风向的厂区边界上,人群经常停留的地方以及地表γ剂量率平均的地点(若此点在厂区外)。为了对照还需包括一些不易受核设施影响的测量点。
4.2.3.3.城市中的草坪和公园中的草地以及某些岛屿、山脉、原始森林等不易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地方,可适当选设点位,定期观测,以研究和发现环境辐射水平的变化。
4.3.测定大纲的实施
4.3.1.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宰测定 。 可分为源相关和人相关的γ剂量率测定。
4.3.2.源相关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测定。
4.3.2.1.属于重要源的核设施,辐射工作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在该设施运行前必须对周围50km范围内进行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量,以确定本底水平及变化规律。对于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此种测定至少应连续进行两年。
4.3.2.2.对于重要源,在固定测量点上进行连续、季度或即时剂量率测量,由辐射工作单位与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制定计划并付诸实施。
4.3.2.3.对于其他能够产生环境γ辐射的新装置,例如高能加速器、微功率堆、工业探伤用加速器和强网位素源,如果它们的隔离区比较小时,最可能的关键途径是γ相中子的外照射。对于这类设施在调试或投入使用的初期,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
4.3.2.4.事故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后,按所制定的应急计划迅速做出反应。采用现有的多种测量方法和手段,快速测定出事故影响范围及γ辐射剂量率水平。
4.3.3.人相关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测定
该项测定通常由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内容一般包括:
a.调查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天然γ辐射水平与变化趋势;
b.调查为数甚多的源或广泛分布、扩散的源产生的累积影响,例如大气层核武器实验或者地下核实验泄漏以及核事故扩散至大气对公众产生的烟云浸没γ照射和地表沉积γ照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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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测定目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是环境辐射监测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为:
a.为核设施或其他辐射装置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在环境中产生的γ辐射对关键人群组或公众所致外照射剂量的估算提供数据资料;
b.验证释放量符合管理限值和法规、标准要求的程度;
c.监视核设施及其他辐射装置的源的状况,提供异常或意外情况的警告;
d.获得环境天然本底γ辐射水平及其分布资料和人类实践活动所引起的环境γ辐射水平变化的资料。
4.2.测定大纲的制定
4.2.1.根据源的性质制定测定大纲
4.2.1.1.重要源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制定测定大纲(例如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核电厂的环境地表γ剂量率的测定应着重于连续测定γ放射性烟云和地表沉积物产生的γ辐射剂量率水平。还须获取当地某些气象参数,如:风向、风速和降雨(雪)量等,以便于区分天然辐射变比对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影响。
必须准备好应急测定计划,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测定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其内容应包括监测原则、方法与步骤、测量网点、数据报告等。
4.2.1.2.中等性质的源 由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源的性质接近于重要源或次要源的程度决定测定大纲的制定。
4.2.1.3.次要源例如某些工作中使用的密封源。对这类各个独立的源,在合适的屏蔽与严格保管控制下,不需制订测定大纲。
4.2.2.测定大纲的内容:
a.测定的目的、规模和范围;
b.测定的源的类型和频数;
c.测点布设原则;
d.使用的仪表和方法;
e.测量程序;
f.数据处理方法及统计学检验程序;
g.工作记录和结果评价;
h.质量保证。
4.2.3.测量点位的布设取决于测量目的,需根据源和照射途径以及人群分布和人为活动情况仔细选择。
4.2.3.1.全国性或一定区域内的环境γ辐射本底调查,通常以适当距离的网格均匀布点。
4.2.3.2.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以反应堆为中心按不同距离和方位分成若干扇形进行布设,包括关键人群组所在地区,距反应堆最近的厂区边界上,盛行风向的厂区边界上,人群经常停留的地方以及地表γ剂量率平均的地点(若此点在厂区外)。为了对照还需包括一些不易受核设施影响的测量点。
4.2.3.3.城市中的草坪和公园中的草地以及某些岛屿、山脉、原始森林等不易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地方,可适当选设点位,定期观测,以研究和发现环境辐射水平的变化。
4.3.测定大纲的实施
4.3.1.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宰测定 。 可分为源相关和人相关的γ剂量率测定。
4.3.2.源相关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测定。
4.3.2.1.属于重要源的核设施,辐射工作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在该设施运行前必须对周围50km范围内进行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量,以确定本底水平及变化规律。对于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此种测定至少应连续进行两年。
4.3.2.2.对于重要源,在固定测量点上进行连续、季度或即时剂量率测量,由辐射工作单位与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制定计划并付诸实施。
4.3.2.3.对于其他能够产生环境γ辐射的新装置,例如高能加速器、微功率堆、工业探伤用加速器和强网位素源,如果它们的隔离区比较小时,最可能的关键途径是γ相中子的外照射。对于这类设施在调试或投入使用的初期,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
4.3.2.4.事故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后,按所制定的应急计划迅速做出反应。采用现有的多种测量方法和手段,快速测定出事故影响范围及γ辐射剂量率水平。
4.3.3.人相关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测定
该项测定通常由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内容一般包括:
a.调查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天然γ辐射水平与变化趋势;
b.调查为数甚多的源或广泛分布、扩散的源产生的累积影响,例如大气层核武器实验或者地下核实验泄漏以及核事故扩散至大气对公众产生的烟云浸没γ照射和地表沉积γ照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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