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17年山东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申报范围包括: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具体的申报条件为:(一)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三) 拥有自有场所,有一定规模的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四)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 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五)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的供货企业目录中选择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商;(六)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
具体的奖励标准为:(一)基础教育学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其他院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校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20万元。(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敬老养老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在居民社区推广
意见提出,山东省将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20万千瓦。
此外,山东省将把光伏发电纳入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等工程中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现电能就地消纳,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和用电水平。
度电补贴增至0.47元
意见提出,山东省将实施电价扶持政策。2013年至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年至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以上补贴。
另外,今年山东省将筹集资金1亿元用于设立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择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补助。
免收4项政府性基金
在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提出,2015年之前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政策,并可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点亮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山东省还将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担保,研究设立重点光伏企业融资担保扶持基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024-11-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