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受了工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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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受了工伤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
1、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受伤的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3、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受伤的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3、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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