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新规车辆年检
法律主观:
一、根据相关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 完毕。 2、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免检试行规定: 即日起,机动车6年免检新规正式实施。“免检”实为“免上线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检验周期是法定的,此次仅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 5、免检车辆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可直接向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符合免检规定的车型:试行的6年内免检适用以下车型: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不能享受六年免检的车型: 1、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 2、属于免检范围内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不享受免检,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上线检验1次。 3、购车后长期未注册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免检政策,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