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特征不包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不包括以政府为主导。
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
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等。
2022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发布《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关于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第二批)的通知》,面向社会正式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其中包含信用管理师能力验证。
信用制度建立的背景: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便于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传递,从而有利于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实现信用环境的优化。信用制度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和制度,不仅仅是道德规范的选择,也是一种利益的必然选择。
信用制度约束人们信守诺言、履行约定,在获取一定利益的同时,出让相应的利益或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利益的互置。
当某一经济主体和另一经济主体进行经济交往时,首先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这种信任包括对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利益的信心和交易对方会有助于这一利益实现的信任。如果人们互不信任,一般很难发生经济交往关系。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济交往主体常常是互不相识的,但他们之间对相互的可预见行为都寄予了很大信任。所以说,信用制度构成了经济交往的信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