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
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等。
一、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
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024-05-11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