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应当符合所列哪些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所列的规则如下: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书写规则:
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但不可中英文混写。
3、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4、患者年龄应当具体写出,不得以“成”字代替,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注意合理用药,做到安全、有效、经济;数种药物同用时,应考虑可能的相互作用。
6、急性皮肤病一般开3日,不超过7日量。慢性皮肤病7-14天,特殊情况可开30天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超过5种药品可再起一张处方。
9、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天,普通处方不得超过7天,慢性处方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11、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
12、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3、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