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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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批→办理。
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落户类型
(一)夫妻投靠落户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四)长沙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五)离婚回原籍落户
(六)收养落户
(七)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八)家属随军落户
(九)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十一)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十二)务工人员落户
(十三)购房落户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2。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3。毕业生就业落户
4。学生转(升)学落户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二十)刑释人员落户
1。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2。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二十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3。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4。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6。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二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落户类型
(一)夫妻投靠落户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四)长沙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五)离婚回原籍落户
(六)收养落户
(七)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八)家属随军落户
(九)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十一)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十二)务工人员落户
(十三)购房落户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2。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3。毕业生就业落户
4。学生转(升)学落户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二十)刑释人员落户
1。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2。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二十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3。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4。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6。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二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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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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