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刑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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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罪刑法定原则 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 刑罚 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 刑法 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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