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会计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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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

1、提出借方凭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2、提出贷方凭证时:

借:吸收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3、提入借方凭证时:

借:吸收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4、提入贷方凭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

“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银行机构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主要用于反映金融企业或银行机构应收的清算资金金额,“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主要用于反映金融企业或银行机构应付的清算资金金额。

应收账款核销会计处理

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怎么做,根据准则的要求,笔者都为大家详细列明了,看完之后你有什么想法吗?实务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非常多的,哪些应收款可以做为企业的坏账计入损失不是个人可以决定的,还要比照可以作为坏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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