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有哪些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包括: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发生事故要正确、果断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