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意义
独立宣言意义如下:
《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是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届大陆会议(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于费城批准,这一天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宣言之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之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当中。
此独立宣言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7月4日是决议采用宣言的日期,之后进行了印刷,议会代表们大多采用1776年8月2日签署本宣言。
《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阐述政治体制思想,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第三部分历数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的,力争独立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第四部分,也就是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严宣告独立。
宣言起草:
1776年6月7日,在第二届大陆会议的一次集会中,弗吉尼亚自治领的理查德·亨利·李提出一个议案,即李氏决议文(Lee Resolution),决议文中写道:我们以这些殖民地的善良人民的名义和权力,谨庄严地宣布并昭告:这些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
它们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应从此完全废止。兹决议:合众殖民地为,亦应为,自由独立之国家,其免除自身对不列颠王室之拥戴;其与大不列颠国之一切政治联系为,亦应为,彻底无效。——北美独立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