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以下是关于六盘水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2月6日的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3月9日以市府办发〔2012〕26号文件形式发布。该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与管理。
通知要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需仔细阅读并严格遵照《六盘水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高效、贴心的养老服务。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视,旨在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
请各地政府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这是一项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具有深远影响。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贵州省有关规定,制定《六盘水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6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2年3月9日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府办发〔2012〕2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养服务、内部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