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坐飞机能带酒回来,但只能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旅客入境携带物品限量如下:
一、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二、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应当将托运行李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托运行李的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并在运输期间负责照管。
第三十五条 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应当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
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于客舱内。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中规定: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以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l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