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部门针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退出机制制定了哪些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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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相应努力。
首先,部分地区仅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缺乏专门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规定。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为例,该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虽提及推广运用该模式,但在具体条款上并未专门针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制定详细规则。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管理部分引用了财政部的通用表述。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X〕8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财金〔2014〕1828号),在合同管理部分遵循了财政部财金76号文的框架性表述,但并未在退出机制方面提供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合同管理部分与退出机制安排并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不仅沿用了财政部财金76号文的框架性规范,还在指导意见中单独设置了“健全退出机制”一节,着重于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项目终止等非正常情形下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安排。同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在体例上专门设立“退出机制”章节,除了针对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的内容外,还补充了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有的仅在指导意见中提及,有的则在合同管理部分引用通用表述,而部分地方政府则在合同管理与退出机制安排方面并重,为社会资本方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退出机制规定。未来,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深入推广,地方政府部门有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资本方提供更加明确、稳定的退出机制保障。
首先,部分地区仅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缺乏专门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规定。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为例,该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虽提及推广运用该模式,但在具体条款上并未专门针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制定详细规则。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管理部分引用了财政部的通用表述。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X〕8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财金〔2014〕1828号),在合同管理部分遵循了财政部财金76号文的框架性表述,但并未在退出机制方面提供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合同管理部分与退出机制安排并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不仅沿用了财政部财金76号文的框架性规范,还在指导意见中单独设置了“健全退出机制”一节,着重于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项目终止等非正常情形下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安排。同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在体例上专门设立“退出机制”章节,除了针对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的内容外,还补充了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有的仅在指导意见中提及,有的则在合同管理部分引用通用表述,而部分地方政府则在合同管理与退出机制安排方面并重,为社会资本方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退出机制规定。未来,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深入推广,地方政府部门有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资本方提供更加明确、稳定的退出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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