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解答一下,拜托了

我的捷达车前几天把缸垫换了,缸盖也焊好了,然后把缸盖用机床磨平了。但是现在水温到90度以后,熄火停车以后听见发动机的地方有一个什么细管的地方咕噜咕噜的声音,有气。去修理厂... 我的捷达车前几天把缸垫换了,缸盖也焊好了,然后把缸盖用机床磨平了。但是现在水温到90度以后,熄火停车以后听见发动机的地方有一个什么细管的地方咕噜咕噜的声音,有气。去修理厂检查说是有气。可他们也没有说出个什么门道来。原来水温高。现在呢水温就到90.一点也高了。机油也是新换的。可为什么老是有气儿呢?请内行人士帮帮忙,帮我解答一下,拜托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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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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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一:当然有不妥之处。1、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处理有错。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法院不受理李某的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这是属于行政处罚中的治安处罚,这种案件是属于复议诉讼选择型的,不必须经过复议,由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起诉。
  题二: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根据相关法律,父子关系是不能放弃的,所以其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法律不予承认,他们仍然是父子关系,那么他父亲的遗嘱对其是有效的。其继母的行为是侵犯了甲的继承权的行为。甲可以要求继母返还其应继承财产,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该侵权行为还给他造成物质损失,可以同时要求赔偿损失(须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数额)。这些法院应该会支持。
  题三: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存在因果关系。女孩自己划船一般是不会出现以外的,但是由于赵某行为的介入导致了女孩溺死的结果。赵某行为的介入是一种非正常的因素。所以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罪过形式是过失犯罪。因为赵某的目的是要使女孩受惊,并不存在故意。但是他却忽视了女孩可能落水并溺死。这显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赵某所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于赵某不满18周岁,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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