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遗产问题
甲方现在户口和人都和母亲在一起,房子的户主是甲方母亲,无遗嘱,有三姐妹,一直是甲方在抚养母亲,如果母亲死后,甲方继续住这房子,不卖,而甲方也无其他房产,甲方姐妹可以上诉分...
甲方现在户口和人都和母亲在一起,房子的户主是甲方母亲,无遗嘱,有三姐妹,一直是甲方在抚养母亲,如果母亲死后,甲方继续住这房子,不卖,而甲方也无其他房产,甲方姐妹可以上诉分房么?如果甲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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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有下列情形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抚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要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两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抚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要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两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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