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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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主要职权:
1最高的立法权;
2最高的决定权;
3最高的任免权;
4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体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最高的立法权;
2最高的决定权;
3最高的任免权;
4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体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43201.ht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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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参考资料: http://news.qq.com/a/20070226/001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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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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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
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
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的其他职权”。
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
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9972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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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的英文名为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该词组为专有名词,简称NPC。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 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全国人大代表 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法律 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 人大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修改 宪法 ;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名,选举 国家主席 、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选举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一般为前任中国共产党的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或者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置;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战争 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历届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 ”、“ 人代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参见 香港立法会 、澳门立法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90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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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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