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已撤销,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我是2006年毕业的一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国企(简称A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且合同中规定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如在合同期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交纳违约金五万...
我是2006年毕业的一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国企(简称A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且合同中规定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如在合同期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交纳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2007年初,我所在的A单位与另一家国企(简称B单位)合并成立了一家新的企业(简称C单位),同时原来的A、B两家单位自动撤销。目前我尚为与C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私人原因我准备辞职,请问我原来与A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我须向现在的C单位交纳违约金吗?如果C单位不给予办理辞职手续我该怎么办?
感谢李家思的回答,但是我现在最大的疑问是目前合并后的单位C有没有权利拿我与已经撤销的单位A签订的合同来要求我交纳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展开
感谢李家思的回答,但是我现在最大的疑问是目前合并后的单位C有没有权利拿我与已经撤销的单位A签订的合同来要求我交纳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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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已撤销,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但是在注销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原单位已撤销是指公司注销,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单位已撤销是指公司注销,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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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后的单位C有权利继承A的权利。
(2)·C单位有权追究你“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3)·C单位依据法律应当与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C单位要求签订新劳动合同时,你应当“婉言”拒绝。
(5)·总之,你不能“擅自”“跳槽”,应当等C单位要求签订新劳动合同时,与之在协商基础上解除原合同。
参考资料: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37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2)·C单位有权追究你“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3)·C单位依据法律应当与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C单位要求签订新劳动合同时,你应当“婉言”拒绝。
(5)·总之,你不能“擅自”“跳槽”,应当等C单位要求签订新劳动合同时,与之在协商基础上解除原合同。
参考资料: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37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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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已撤销,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效.
参考资料: 原单位已撤销,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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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当地的人事部门或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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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的“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虽然各地的规定不同,但是上海市的这条规定与劳动部是一致的,所以C单位依法继承你与A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你履行义务,应该不存在争论。
参考资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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