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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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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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体制
经济:以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否定价值规律,排斥商品和市场;
政治:权利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缺少群众监督,忽视民主和法制。
经济:以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否定价值规律,排斥商品和市场;
政治:权利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缺少群众监督,忽视民主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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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联邦制的变形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之后,经过逐步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了由53个民族国家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苏联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苏共、苏联各族人民“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毫无疑问,联盟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力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联邦制这种具有明显分权性质的国家体制,往往受到苏共领导人有意无意的排斥,实际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制国家体制方面的种种缺陷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苏共及其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发展联邦制国家体制问题
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始终伴随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渗透和反映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它既带有历史的种种印迹,同时也在现实生活中发展。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与阶级、阶级问题、阶级矛盾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联的成立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显而易见,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但并不等于民族问题的解决。 苏联建立之初,在从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国家体制。主要措施有:
1、在斯大林执政初期根据民族地域原则,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主体,使一些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国家组织或享有自治权。先后建立了一些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每个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部长会议。在苏联及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之外,各自治共和国有权解决归它管辖的问题。自治州不是国家组织,没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但与一般的州不同,它在行政上和经济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民族专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特定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为特征的民族区域组织形式,隶属于该共和国的州或边疆区。民族专区1977年改称自治区。此后,又将一些自治州升格为自治共和国。
2、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两院制,以扩大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代表人数相同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不分民族、按地区选出,以“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民族院“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以“反映纯粹民族要求”,两院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 苏联政治体制、苏维埃国家体制形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苏联领导人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出过高的估计,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片面性,往往把民族问题混同于阶级问题。早在1936年斯大林就认为,既然“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显然,从阶级观点、无产阶级政权性质来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苏联领导人却忽视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国家政权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在国家体制方面就没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联邦制国家体制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研究、发展联邦制的问题,一切决定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联盟中央,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被限制在狭小范围,各种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利受到削弱,地方的积极性始终得不到发挥。中央统得过死,伤害了地方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 此外,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给原本难以解决的民族问题增添了不少新问题,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加盟共和国与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联盟中央之间的隔阂。
参考资料:http://euroasia.cass.cn/Chinese/Production/USSRjt/00203.htm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之后,经过逐步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了由53个民族国家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苏联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苏共、苏联各族人民“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毫无疑问,联盟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力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联邦制这种具有明显分权性质的国家体制,往往受到苏共领导人有意无意的排斥,实际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制国家体制方面的种种缺陷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苏共及其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发展联邦制国家体制问题
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始终伴随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渗透和反映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它既带有历史的种种印迹,同时也在现实生活中发展。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与阶级、阶级问题、阶级矛盾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联的成立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显而易见,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但并不等于民族问题的解决。 苏联建立之初,在从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国家体制。主要措施有:
1、在斯大林执政初期根据民族地域原则,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主体,使一些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国家组织或享有自治权。先后建立了一些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每个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部长会议。在苏联及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之外,各自治共和国有权解决归它管辖的问题。自治州不是国家组织,没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但与一般的州不同,它在行政上和经济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民族专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特定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为特征的民族区域组织形式,隶属于该共和国的州或边疆区。民族专区1977年改称自治区。此后,又将一些自治州升格为自治共和国。
2、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两院制,以扩大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代表人数相同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不分民族、按地区选出,以“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民族院“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以“反映纯粹民族要求”,两院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 苏联政治体制、苏维埃国家体制形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苏联领导人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出过高的估计,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片面性,往往把民族问题混同于阶级问题。早在1936年斯大林就认为,既然“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显然,从阶级观点、无产阶级政权性质来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苏联领导人却忽视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国家政权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在国家体制方面就没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联邦制国家体制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研究、发展联邦制的问题,一切决定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联盟中央,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被限制在狭小范围,各种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利受到削弱,地方的积极性始终得不到发挥。中央统得过死,伤害了地方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 此外,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给原本难以解决的民族问题增添了不少新问题,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加盟共和国与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联盟中央之间的隔阂。
参考资料:http://euroasia.cass.cn/Chinese/Production/USSRjt/00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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