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答案: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10.47周岁的甲某妻子逝世后与5周岁儿子相依为命,想收养一个女儿。下列可依法收养的是()A.福利院抚养的10周岁残疾女童B.福利院抚养的10周岁的孤女C.福利院抚养的查...
10.47周岁的甲某妻子逝世后与5周岁儿子相依为命,想收养一个女儿。下列可依法收养的是
( )
A.福利院抚养的10周岁残疾女童
B.福利院抚养的10周岁的孤女
C.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周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周岁女童
.甲男于2005年与乙女结婚。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08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C.15万元均为甲的个人财产
D.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 )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的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
C.刘某经常打骂妻子
D.秦某(男)与赵某(女)准备结婚,赵某的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5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睬与秦某登记结婚
25.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有( )
A.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200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甲200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35.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②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③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16分) 展开
( )
A.福利院抚养的10周岁残疾女童
B.福利院抚养的10周岁的孤女
C.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周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周岁女童
.甲男于2005年与乙女结婚。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08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C.15万元均为甲的个人财产
D.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 )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的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
C.刘某经常打骂妻子
D.秦某(男)与赵某(女)准备结婚,赵某的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5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睬与秦某登记结婚
25.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有( )
A.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200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甲200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35.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②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③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16分) 展开
展开全部
CD D B ABD
1.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宋艳此时与张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宋艳的被收养而消灭,宋艳无须支付抚养费。
2.不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宋艳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只能是他们自己解除,李双没有权利要求。并且此时宋艳与其亲生母亲李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宋艳也没有赡养义务。
3.可以。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宋艳此时与张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宋艳的被收养而消灭,宋艳无须支付抚养费。
2.不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宋艳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只能是他们自己解除,李双没有权利要求。并且此时宋艳与其亲生母亲李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宋艳也没有赡养义务。
3.可以。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