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市生育保险的若干疑问 25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第十二条提到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第十二条提到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但不到300%,且缴费基数比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那么本人就最多只能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得生育生活津贴,而单位可以一分钱也不给吗? 如果这样的话,对于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到300% 之间的职员来说,太不公平了。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像这样的办法有法律效力吗?这里的规定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的说法不同。如果公司不按保护办法给工资,我能依据这个办法去告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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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teng
2007-03-24 · TA获得超过234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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