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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及其计算方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三)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
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规定,在于不同时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不同的规定: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其后签订的合同则按《条例》规范。实施前和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即签订合同在2002年5月前,而续签是在2002年5月后,这种特殊的跨《规定》和《条例》情况的职工医疗期,就采取工作年限按“连续”,起始时间从《条例》的规定。
《规定》和《条例》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医疗期的计算按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而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就得按老的规定来计算。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健康保险。
2、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于《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a)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b)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c)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规定
2002年5月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特殊规定: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2、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担负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延长。
3、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规定: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断续的病假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那么对断续的病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进单位第一天就受医疗期保护
李工程师被某公司聘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头6个月为试用期。没想到,刚上班第4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由于带病坚持工作,病情在几天后越发严重。到医院一检查才得知,原来感冒已经转成了肺炎,不得已住进了医院。
公司为李工程师预付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后,总经理觉得这钱花得很亏,因为他一共才上了一个多星期的班,就让公司先给付了住院费,而且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病好上班?最终要花多少医疗费?总经理指示人事部:为了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马上找人顶替李工程师的工作岗位。同时还表示,由于在试用期刚刚开始,李就得重病住进医院,说明他对公司工作不能适应。为了避免进一步受到经济损失,公司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条例》规定。劳动者从被录用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受医疗期保护。李工程师虽然上班才4天,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他生病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3个月后他仍不能上班,也不能做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他的合同,但是必须提前30天通知他,除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得给予不少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偿金。
医疗期与能否请病假无关
有不少人把医疗期与病假问题混淆,以为医疗期的长短就是你可以请病假的期限。李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4个月的医疗期(进公司的第一年开始就有3个月的医疗期,第二年满后增加一个月,共计应当为4个月)。他以为自己只能请4个月的病假,即到2005年7月必须上班。
其实,他的这种看法是对医疗期的误解。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任何人是不能剥夺的。如果是真患病,只要有合法的手续,就可以请病假休息,是否可以请病假,以及病假多少时间,与医疗期没有直接关系。还是用上面的事情作例子。李先生的病假从2005年3月开始,他病假的时间不受4个月的限制,根据医院的病假证明,他可以一直请病假休息。那么他的病假什么时候与医疗期有关系?当他病假4个月后到2005年7月,医疗期已经用完了,虽然他仍可以请病假,但是用人单位却可以依照《条例》来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7月后,如果李先生仍不能上班,也不能从事单位新安排的工作,那么单位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依法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本人的工资性收入,还得给予不少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7月通知解除合同,8月正式解除合同,那么至少要给他8个月的工资。因为李先生的合同只有3个月了,单位觉得8月解除合同不上算,要等11月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那么李先生仍然可以请病假,并不受医疗期的影响。
如果李先生的合同是从2002年5月到2005年4月底,病假情况完全相同,但处理劳动关系却不一样了。在李先生病假了2个月后的4月底,他的合同到期了,本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但是4月底合同到期时,李先生正在连续的病假,而且还有2个月医疗期,所以单位不能在4月底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必须在李用完剩下的2个月即到6月底才能终止合同。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
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规定,在于不同时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不同的规定: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其后签订的合同则按《条例》规范。实施前和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即签订合同在2002年5月前,而续签是在2002年5月后,这种特殊的跨《规定》和《条例》情况的职工医疗期,就采取工作年限按“连续”,起始时间从《条例》的规定。
《规定》和《条例》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医疗期的计算按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而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就得按老的规定来计算。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健康保险。
2、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于《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a)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b)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c)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规定
2002年5月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特殊规定: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2、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担负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延长。
3、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规定: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断续的病假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那么对断续的病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进单位第一天就受医疗期保护
李工程师被某公司聘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头6个月为试用期。没想到,刚上班第4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由于带病坚持工作,病情在几天后越发严重。到医院一检查才得知,原来感冒已经转成了肺炎,不得已住进了医院。
公司为李工程师预付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后,总经理觉得这钱花得很亏,因为他一共才上了一个多星期的班,就让公司先给付了住院费,而且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病好上班?最终要花多少医疗费?总经理指示人事部:为了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马上找人顶替李工程师的工作岗位。同时还表示,由于在试用期刚刚开始,李就得重病住进医院,说明他对公司工作不能适应。为了避免进一步受到经济损失,公司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条例》规定。劳动者从被录用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受医疗期保护。李工程师虽然上班才4天,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他生病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3个月后他仍不能上班,也不能做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他的合同,但是必须提前30天通知他,除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得给予不少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偿金。
医疗期与能否请病假无关
有不少人把医疗期与病假问题混淆,以为医疗期的长短就是你可以请病假的期限。李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4个月的医疗期(进公司的第一年开始就有3个月的医疗期,第二年满后增加一个月,共计应当为4个月)。他以为自己只能请4个月的病假,即到2005年7月必须上班。
其实,他的这种看法是对医疗期的误解。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任何人是不能剥夺的。如果是真患病,只要有合法的手续,就可以请病假休息,是否可以请病假,以及病假多少时间,与医疗期没有直接关系。还是用上面的事情作例子。李先生的病假从2005年3月开始,他病假的时间不受4个月的限制,根据医院的病假证明,他可以一直请病假休息。那么他的病假什么时候与医疗期有关系?当他病假4个月后到2005年7月,医疗期已经用完了,虽然他仍可以请病假,但是用人单位却可以依照《条例》来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7月后,如果李先生仍不能上班,也不能从事单位新安排的工作,那么单位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依法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本人的工资性收入,还得给予不少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7月通知解除合同,8月正式解除合同,那么至少要给他8个月的工资。因为李先生的合同只有3个月了,单位觉得8月解除合同不上算,要等11月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那么李先生仍然可以请病假,并不受医疗期的影响。
如果李先生的合同是从2002年5月到2005年4月底,病假情况完全相同,但处理劳动关系却不一样了。在李先生病假了2个月后的4月底,他的合同到期了,本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但是4月底合同到期时,李先生正在连续的病假,而且还有2个月医疗期,所以单位不能在4月底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必须在李用完剩下的2个月即到6月底才能终止合同。
参考资料: http://www.hzhr.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7&id=138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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